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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: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 最低价中标的,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

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,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。    招投标环节监管。鼓励优质优价,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。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,政府投资工程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。    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。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,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;实行农民工工资(劳务费)专用账户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;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,建筑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。    建筑市场信用和信息体系建设。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制度,对其实施重点监管、信用约束、联合惩戒等措施;利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,实现信息化监管等。   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。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,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一律不得开工,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,确保施工许可与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步办理、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。    实行建筑施工扬尘差别化管理。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评定建筑施工扬尘管理水平,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,防止出现“一刀切”停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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